山西省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出爐,售電公司承擔比例為8%

售電政策 |  2020-11-03

山西省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出爐,售電公司承擔比例為8%

  根據前幾日山西省能源局發(fā)布的《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實施方案》內容,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進行了明確的劃分。其中售電公司承擔比例為8%。

  2020年,山西省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承擔的消納責任權重主要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就是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另一部分就是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

  對于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電和售電的企業(yè),獨立售電公司,配售電公司以及用過電力市場來購電的點利用和有自備電廠的期企業(yè),所需要承擔的總量消納權重以及非水電為消納權重都是8%。

  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履行方式又是怎么樣的呢?主要就是購買或自發(fā)自用可再生能源電力,以實際的消納量來完成所需要承擔的責任權重部分。

  另外,《方案》還給出了補充履行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就是購買其他市場主體超額完成的消納量,交易的雙方可以自主的去頂交易和轉讓的價格,另一種就是通過購買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

  山西省能源局會同發(fā)改委對各個需要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考核和公示,對于沒有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根據相關規(guī)定進行監(jiān)督落實,并結給予一定的處理。